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通用航空活动的正常秩序,加强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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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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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