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201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旅游局民航局关于促进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邓炳强、卢伟聪职务任免的通知……国务院(2019年)
-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