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2024年)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2016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9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