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加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计量是指为满足电力市场结算需求,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电能量、功率等数据进行测量、记录,并提供相关数据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结算包括形成结算依据和电费结算。其中,形成结算依据是指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政策文件和市场规则要求,向市场经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提供电力市场结算依据和服务的行为;电费结算是指电网企业受市场经营主体委托,根据政策文件和结算依据等,对市场经营主体电费进行计算,编制发行电费账单,并进行电费收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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