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精神,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全国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市场监管相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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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关于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
-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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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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