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市场,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电力市场监管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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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1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决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0年)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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