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 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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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年)
- 主要林木育种科技创新规划(2016—2025年)(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