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 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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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年)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