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 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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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2020年)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宗教局关于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1年)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
-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
-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