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 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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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016—2025年)(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
-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蚌埠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2013年)
-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197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