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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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