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的设立,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宗教院校分为高等和中等。高等宗教学院学制为4年以上,毕业生学历为本科以上;中等宗教学校学制为2至3年,毕业生学历为中专或大专。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宗教院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2018年)
- 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 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