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的设立,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宗教院校分为高等和中等。高等宗教学院学制为4年以上,毕业生学历为本科以上;中等宗教学校学制为2至3年,毕业生学历为中专或大专。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宗教院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全国老龄办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2025年)
-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