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试点创新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试点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试点创新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创新企业,是指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企业,包括境内注册的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和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
红筹企业包括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以下简称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和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未上市红筹企业)。
第三条
境内企业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收购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各方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内企业及相关各方持续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筹企业及其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收购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各方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若干意见》和《存托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红筹企业及相关各方持续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交易所依据其章程、协议和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试点创新企业及相关各方实行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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