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一、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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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2年)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8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2012年)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实施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