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一、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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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2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0年)
- 关于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
-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