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一、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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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的报告(2008年)
-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5年)
-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6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