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一、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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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2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2019年)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中文本)(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2017年)
- 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2019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