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落实印刷复制行政执法责任,强化印刷复制业日常执法监督,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印刷复制强国,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复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印刷或者复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指导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在全国建立实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
第四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印刷复制行政执法的工作情况,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各地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对日常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实施印刷复制行政处罚情况每两个月汇总报送一次;对印刷复制重大案件在案件立案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基本情况。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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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支持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
-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2008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迁移英国使馆旧址文物建筑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