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促进我国复制业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盘、磁带磁盘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存储介质形态(以下简称其他介质)的复制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光盘包括只读类光盘和可录类光盘。其中,只读类光盘是指存储有内容的光盘;可录类光盘是指空白光盘。
本办法所称复制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光盘复制生产和存储有内容的磁带磁盘复制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制单位是指从事光盘、磁带磁盘和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复制含有以下内容的复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制止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乱收费行为的通知(2000年)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2016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2003年)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