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的批复(2015年)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修改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5〕15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纲要》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历史机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主要目标,立足主体功能定位和自身优势,着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着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着力创新合作体制机制,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联防联治、产业发展协同协作、市场要素对接对流、社会保障共建共享为重点,努力把环渤海地区建设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新引擎、区域协调发展体制创新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面向亚太地区的全方位开放合作门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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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2016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