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赣州、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云南省发展花卉产业有关问题的函(2000年)
-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年)
-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