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批准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联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公布。
第四条 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外经贸部门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取消合同审批,只审定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格、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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