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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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