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籍海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考试、考核、签发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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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
-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2008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