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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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2019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2003年)
-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
-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