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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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2003年)
-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衡阳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