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2006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精简、统一、效能、便民、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各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严格按照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二、 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重要涉外事项(包括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事项,下同)的请示报告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正式发布前应当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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