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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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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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1年)
-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