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7年)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清 理 规 范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另有2项涉及修改法律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另有1项涉及修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程序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修改补充相关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7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
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注: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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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
-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年)
-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6年)
-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