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颁发的《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对正确处理军地互涉案件,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现根据近几年军地互涉案件侦查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军队营区发生的案件,判断有可能是地方人员作案或者与现役军人(含在军队编制序列内的其他人员,下同)共同作案的,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协助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进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是地方人员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分别移交有管辖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非军队营区发生的案件,判断有可能是现役军人作案或者与地方人员共同作案的,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应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协助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是现役军人作案的,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分别移交其所在部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处理。
二、 现役军人在地方受到不法侵害,应立案侦查的,由发案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受理。
三、 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地合资经营的企业所发生的案件,凡在该单位设置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业务领导的保卫部门或治安保卫组织的,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立案侦查;没有设置接受当在公安机关业务领导的保卫部门或治安保卫组织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立案侦查。
军队为安排家属子女就业和方便群众而设立的对外营业的服务性行业发生的案件,按照上款规定办理。
现役军人在上述单位作案,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立案侦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1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
- 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2021年)
- 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2005年)
- 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