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4年)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
第三条修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2年)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3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泥河湾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2001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