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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