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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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表(2014年)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的批复(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