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是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的违法行为。
前款所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具体情形包括:
(一)伪造、变造其他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授权文书等;
(二)伪造身份验证信息;
(三)提交虚假承诺;
(四)其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范围内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企业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承担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构建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沟通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核验,加强源头预防,推进全过程控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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