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有效维护电波秩序,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并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相关规定,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我国境内短波、卫星业务的干扰投诉,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向我国提出的干扰投诉;组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开展无线电干扰的查找和处置;代表国家向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干扰投诉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负责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查处任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短波、卫星业务的干扰监测和定位,必要时协助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开展干扰逼近查找,协助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涉外无线电干扰相关工作。
第四条
境内合法使用短波、卫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均可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境外用户受到可能来自我国的无线电干扰时,可由境外相关无线电主管部门向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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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2016年)
-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8月)
- 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