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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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2009年)
- 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 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2024年)
-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内蒙古大黑山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