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
天保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事业性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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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评估分析的通知(2007年)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 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开奖公证细则(试行)(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