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
天保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事业性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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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2008年)
- 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1986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1999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201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