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规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具体负责本地区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认定,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不得下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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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
-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3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