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及时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上报各期蚕茧收购情况,接受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