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每2年(在工商部门年检前)审核1次。收购经营者应在《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提出审核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审核后,逐级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核准换发新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汇总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