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受理鲜茧收购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在45天内完成鲜茧收购资格核准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