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三条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