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2004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
-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