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公共航空、通用航空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供应储存、航空货物仓储、机场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制作供应、公安安检消防、航空应急救援、民航信息服务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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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1992年)
- 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2014年10月)
- “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 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