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
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
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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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2001年)
-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1990年)
-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