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行为,规范和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条
未按规定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
-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2024年)
- 公安部关于对办理涉及硝酸铵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
-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