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少数代表机构存在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对代表机构的管理秩序。为依法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认真执行公证认证制度,加强对代表机构登记材料的审查
各地工商登记部门要严格执行境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制度,加强对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代表机构在设立、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并经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进行公证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申请登记证延期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存续证明。
二、
认真落实有关规定,统一登记证的有效期限
各地工商登记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和延期的代表机构统一颁发有效期限为一年的登记证。对已颁发的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登记证,应当在代表机构办理变更或者延期登记时进行换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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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2023年)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2003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