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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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9月6日答记者问(2000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