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应当符合中外双方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并先经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指定,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外航航线经营许可的统一管理。
外航应当在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正式指定后依据本规定向民航局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运营的外航航线航班进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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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 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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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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