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2017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检验检验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已由中介服务转为技术性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质检总局已发函调整了质检总局发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程序、收费方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质检总局对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废止《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的公告》(2016年第2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
二、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改由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
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行政许可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工作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对每个行政许可事项,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均不得少于2家。鉴定评审机构对其接受委托的鉴定评审事项负责。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后,请及时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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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