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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