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结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询问;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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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2005年)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2025年)
-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部应急部体育总局医保局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2022年)
- 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2018年)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新建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2025年)
-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