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结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询问;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21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2021年)
-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2022年)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2015年)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