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结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询问;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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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2002年)
-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家行政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2000年)
-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