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201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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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 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6月)
-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与广东省猛坑石(石坑崆)和麻石洞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2001年)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
-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2001年)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