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
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
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
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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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2024年)
-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993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