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
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
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
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 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