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的创建工作管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的创建,按照过程统一规范、程序适当简化的原则,参照本规程执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的管理办法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乡镇,环境保护部按程序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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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烈士公祭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部应急部体育总局医保局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2022年)
-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0年10月17日)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