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的创建工作管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的创建,按照过程统一规范、程序适当简化的原则,参照本规程执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的管理办法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乡镇,环境保护部按程序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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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3年)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022年)
- 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