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02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单称“参与方”,合称“各参与方”):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友好关系发展,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密切两国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
为两国法院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查明对方法律提供便利,增强外国法查明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双方就加强国际民商事案件外国法查明的双边合作达成共识并拟定以下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的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中需要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时,各参与方可以依据本备忘录请求对方针对其民事和商事的国内法和司法实践或相关事项,提供信息和意见。
第二条
有权提出请求的机构
提供信息和意见的请求将由双方有法律查明需求的法院提出(“请求法院”)。该请求只能就正在进行的民事或商事诉讼提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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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 2000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2000年)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
-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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