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要求,稳步推进载体建设、发挥示范效应和引领作用、打造区域性信息消费创新应用高地、规范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是指积极开展信息消费相关工作,符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
第三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分为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两类。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在提高信息消费供给水平、扩大信息消费覆盖面、优化信息消费发展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示范。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结合本地优势,在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消费等四大重点领域的某一个或多个方向独具特色且具有核心竞争力,进行特色示范。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2000年)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011年)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2023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2年)
-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
- 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设立遵义市汇川区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