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要求,稳步推进载体建设、发挥示范效应和引领作用、打造区域性信息消费创新应用高地、规范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是指积极开展信息消费相关工作,符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
第三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分为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两类。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在提高信息消费供给水平、扩大信息消费覆盖面、优化信息消费发展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示范。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结合本地优势,在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消费等四大重点领域的某一个或多个方向独具特色且具有核心竞争力,进行特色示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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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2018年)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4年)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00年)
-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16年)
- 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2021年)